今天是    年   月   日 星期  

  

学校文件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会法规  >  学校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470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财〔20144

各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4年6月9日

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活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降低财务风险,根据《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杭财库〔2009〕127号)和《关于实行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的通知》(杭财预执〔2013〕47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非在编人员如需办理,需具有人事处所分配正式工号,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费用类型

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费包括各类预算经费等。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等十六大类费用都需要使用指定的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及变更

对于在公务卡办理范围内的员工,填写相关表格后,可直接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卡号有发生变更的,在取得新卡号后,需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与学校的绑定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所进行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由计划财务处同步办理公务卡与学校的解除绑定手续。如个人确仍需使用公务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暂缓解除绑定关系。

(四)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次交易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持卡人必须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与发票信息一致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每月25日)前5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四章 非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八条 发生公务支出时,对公转账和对公网银支付方式仍然适用。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公交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经计财处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且确需现金支付的费用,需填写《现金支出情况说明》表格,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销流程与一般现金报销程序一致。

第十一条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未经审批的现金支付款项,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本该使用公务卡结算而没有使用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


学校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财处 · 2017-03-28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财〔20144

各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4年6月9日

杭州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活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降低财务风险,根据《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杭财库〔2009〕127号)和《关于实行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的通知》(杭财预执〔2013〕47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非在编人员如需办理,需具有人事处所分配正式工号,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费用类型

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费包括各类预算经费等。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物业管理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交通费用等十六大类费用都需要使用指定的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及变更

对于在公务卡办理范围内的员工,填写相关表格后,可直接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卡号有发生变更的,在取得新卡号后,需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与学校的绑定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所进行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由计划财务处同步办理公务卡与学校的解除绑定手续。如个人确仍需使用公务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暂缓解除绑定关系。

(四)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次交易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持卡人必须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与发票信息一致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每月25日)前5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络消费时打印的交易信息资料)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四章 非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八条 发生公务支出时,对公转账和对公网银支付方式仍然适用。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公交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经计财处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且确需现金支付的费用,需填写《现金支出情况说明》表格,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销流程与一般现金报销程序一致。

第十一条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未经审批的现金支付款项,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本该使用公务卡结算而没有使用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