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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9-01-06 点击: 604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和主管税务局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及工资酬金发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教职工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财处将每月定期接收提交信息,在发放工资酬金时进行扣除。

二、时间安排

1.请务必于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首次信息填报并提交,学校将在发放3月工资酬金时开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并对1-2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进行补充扣除,不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

2.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新增填报,请于每月25日前完成提交(如在职人员年度中期子女年满三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首套住房贷款等,以及新入职人员填报等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我校将自1月工资酬金发放时起开始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由于我校使用的薪酬管理系统将在1月底升级,1、2月工资酬金发放时预扣预缴的个税中不含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2.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推荐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即可在学校发放工资酬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则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个人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4.可通过计财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杭师大财务服务”中个税改革专栏查看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填报操作流程,也可直接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查看专项附加扣除等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填报中如有问题可咨询:

税务服务热线 12366

计划财务处 于小雪 28861051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6日

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视频:教你使用新版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计财处 · 2019-01-06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和主管税务局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及工资酬金发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教职工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财处将每月定期接收提交信息,在发放工资酬金时进行扣除。

二、时间安排

1.请务必于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首次信息填报并提交,学校将在发放3月工资酬金时开始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并对1-2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进行补充扣除,不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

2.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新增填报,请于每月25日前完成提交(如在职人员年度中期子女年满三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首套住房贷款等,以及新入职人员填报等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我校将自1月工资酬金发放时起开始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由于我校使用的薪酬管理系统将在1月底升级,1、2月工资酬金发放时预扣预缴的个税中不含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2.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推荐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即可在学校发放工资酬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则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个人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4.可通过计财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杭师大财务服务”中个税改革专栏查看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填报操作流程,也可直接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查看专项附加扣除等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填报中如有问题可咨询:

税务服务热线 12366

计划财务处 于小雪 28861051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6日

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视频:教你使用新版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