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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0-20 点击: 12

  杭财购2006995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监管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执行。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杭财购[2006]160号)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也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四、政府采购的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人代会批准通过的年度预算下达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原因要求调整政府采购项目或数量、配置等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变动的,以及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对采购预算追加或调减的,严格按照《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操作规程》(杭财预 [2006]899号)通知执行,并同时填报《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集中/分散)》(见附表)。

除按规定进行日常的调整手续外,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和采购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15

六、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采购办根据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分类及需求时间的不同,汇集编制《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购。

对属于标准化配置的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照相机、家用空调等,在采购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与各单位核对采购需求,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由各单位选定品牌、型号后供货。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根据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各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认真、仔细的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一是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清单实物价格与发票开列的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是否一致。二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质保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三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到位。四是供应商是否将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粘贴在设备上。以上四个方面,请各单位验收时特别注意。

基建工程类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根据票随货走的原则,发票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给各单位,单位验收核对无误后,签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和《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并将发票及时传递给单位财务部门入账。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与支付

市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编制的《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将采购资金集中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后,市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或《杭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办理货款审核手续,市会计结算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的《杭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通知)书》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和处理严格按照《关于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杭财预[2006]908号)执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包括实行采购后项目已完成所结余的资金,以及年内采购项目已取消所结余的资金。政府采购的结余资金不得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采购。

九、售后服务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中各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应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主动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时向各单位发放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对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所供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粘贴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委、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作不良记录,并严肃处理。

十、违规采购的处罚

单位不按政府采购规定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拨付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杭财购[2005]149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

 

附表: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集中/分散)(略)

 

 

○○六年十月二十日

规章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 2006-10-20

  杭财购2006995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分散采购监管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执行。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杭财购[2006]160号)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也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四、政府采购的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人代会批准通过的年度预算下达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

各单位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原因要求调整政府采购项目或数量、配置等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变动的,以及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对采购预算追加或调减的,严格按照《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操作规程》(杭财预 [2006]899号)通知执行,并同时填报《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集中/分散)》(见附表)。

除按规定进行日常的调整手续外,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和采购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15

六、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采购办根据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分类及需求时间的不同,汇集编制《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购。

对属于标准化配置的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照相机、家用空调等,在采购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与各单位核对采购需求,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由各单位选定品牌、型号后供货。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根据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各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认真、仔细的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一是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清单实物价格与发票开列的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是否一致。二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质保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三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到位。四是供应商是否将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粘贴在设备上。以上四个方面,请各单位验收时特别注意。

基建工程类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根据票随货走的原则,发票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由供应商直接提供给各单位,单位验收核对无误后,签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和《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并将发票及时传递给单位财务部门入账。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与支付

市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编制的《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将采购资金集中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后,市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或《杭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办理货款审核手续,市会计结算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的《杭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通知)书》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和处理严格按照《关于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杭财预[2006]908号)执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包括实行采购后项目已完成所结余的资金,以及年内采购项目已取消所结余的资金。政府采购的结余资金不得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采购。

九、售后服务的监督

对政府采购中各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应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主动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时向各单位发放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对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所供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质量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规定粘贴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委、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作不良记录,并严肃处理。

十、违规采购的处罚

单位不按政府采购规定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拨付资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杭财购[2005]149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

 

附表:杭州市政府采购预算表(集中/分散)(略)

 

 

○○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