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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车定点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12-27 点击: 1

杭政采办[2006]7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采购办(浙政采办字200613号)文件精神及省市联合招标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从200671日起,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新购机动车辆和原已投保车辆在“第三者责任险”到期后,向定点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具体保费标准为:6座(不含6座)以下公务用车为950元;6(含6座)-10(不含10座)公务用车为1070元;10(含10座)-20座(不含20座)公务用车为1140元;20座(含20座)以上公务用车为1320元。第一年不享受折扣优惠。

二、采购单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后,原作为公务用车必保险种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调整为一般商业险,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参保,也可以不参保。

三、采购单位如确需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商业险的,应当按照市采购办《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规定在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浙江分公司4家市级定点保险机构中择优投保,其基本保费按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200619号文件规定:各项基本保险费率折扣下限由50%调整为70%,即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辆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为此,为做好与4家定点保险机构作出的政府采购的优惠承诺,除交强险以外,按新老费率标准计算的净保费差额部分将由定点保险机构以“免费充值单位加油主卡”增值服务的形式解决。通过增值服务,保证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费用支出与71之前总体一致。具体差额部分的计算标准为:按新标准计算的净保费(不含交强险保费)÷70%(即新折扣率)×(70%-原折扣率)。

五、自200711日起,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支付公务用车保险费时,采购单位应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下载“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值服务结算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结算单”),自行向定点保险机构支付结算,净保费差额(即增值服务金额)应当在“结算单”中明确。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结算单”上单位提供的IC加油卡(主卡)的号码,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中石化杭州分公司办理充值手续,然后将充值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交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作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免费加油”增值服务转为个人使用,否则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在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定点保险机构应当将采购单位的投保和油卡充值情况汇总上报给市政府采购中心,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将定点保险情况按单位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各采购单位核对、查询。

六、71以后到本通知发布为止,采购单位新投保公务用车保费差额按上述规定执行。

实行增值服务后,采购单位自行选保的其他险种,其服务承诺按照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及原合同约定执行。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是加强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和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市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市采购办。市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5085405

 

附件:

1.  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保费及费率标准

2.  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值服务结算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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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车定点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06-12-27

杭政采办[2006]7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采购办(浙政采办字200613号)文件精神及省市联合招标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从200671日起,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新购机动车辆和原已投保车辆在“第三者责任险”到期后,向定点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具体保费标准为:6座(不含6座)以下公务用车为950元;6(含6座)-10(不含10座)公务用车为1070元;10(含10座)-20座(不含20座)公务用车为1140元;20座(含20座)以上公务用车为1320元。第一年不享受折扣优惠。

二、采购单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后,原作为公务用车必保险种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调整为一般商业险,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实用、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参保,也可以不参保。

三、采购单位如确需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商业险的,应当按照市采购办《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2006-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规定在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浙江分公司4家市级定点保险机构中择优投保,其基本保费按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200619号文件规定:各项基本保险费率折扣下限由50%调整为70%,即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辆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为此,为做好与4家定点保险机构作出的政府采购的优惠承诺,除交强险以外,按新老费率标准计算的净保费差额部分将由定点保险机构以“免费充值单位加油主卡”增值服务的形式解决。通过增值服务,保证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费用支出与71之前总体一致。具体差额部分的计算标准为:按新标准计算的净保费(不含交强险保费)÷70%(即新折扣率)×(70%-原折扣率)。

五、自200711日起,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支付公务用车保险费时,采购单位应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下载“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值服务结算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结算单”),自行向定点保险机构支付结算,净保费差额(即增值服务金额)应当在“结算单”中明确。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结算单”上单位提供的IC加油卡(主卡)的号码,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中石化杭州分公司办理充值手续,然后将充值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交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作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免费加油”增值服务转为个人使用,否则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在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定点保险机构应当将采购单位的投保和油卡充值情况汇总上报给市政府采购中心,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将定点保险情况按单位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各采购单位核对、查询。

六、71以后到本通知发布为止,采购单位新投保公务用车保费差额按上述规定执行。

实行增值服务后,采购单位自行选保的其他险种,其服务承诺按照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及原合同约定执行。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是加强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和杭政采办[2005]1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市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市采购办。市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5085405

 

附件:

1.  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基本保费及费率标准

2.  杭州市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增值服务结算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