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层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19 点击: 1
杭师院党字[2007]1号
为大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理念,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中层干部兼任教学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中层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将主要工作精力和时间放到管理岗位。
二、符合任教条件的中层干部可以兼任教学工作,但上班时间的专业教学工作一般平均每周不超过4课时(音、体、美、公共课教学平均每周不超过6课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超时任教,需事先报组织部审批。
三、中层干部的上课时间原则上不要安排在周二下午和周四下午。
四、新提任的中层干部从上岗的第二学期起执行本规定。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6-2007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