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31 点击: 4
为全面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参加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已被本院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因病出具医院证明),经所在办学学院同意,成教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员,须提前一个月向成教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交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一个月内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在籍学生因故无法来校办理注册手续的,可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委托他人代办各项手续。
第五条 成教学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份定称。如二OO六年入学的简称“06”级。
二、学制和年限
第六条 学分制自2006级起执行。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已实行学分制的各招生专业,均试行弹性学制。
第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前提下,可以比学年制规定学制提前毕业,具体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学员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为2~4年;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员,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停修等),最长学籍总年限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成人招生专业办学特点可延长至5~8年,其中:二年制脱产专科5年,四年制脱产本科8年,5年制非脱产本科8年,三年制非脱产专科、“专升本”6年,四年制非脱产专科8年。
三、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凡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实验课、复习考试、测验作业和平时作业等都实行考勤和登记。在校本部上课的学员由办学学院负责考勤、作业登记,在校外教学点上课的学员由校外教学点负责考勤与作业登记等,对学员无故不来上课要尽快查明情况。学期结束后一星期内,校外教学点要把本次上课缺、旷课统计表(连同查明的缺、旷课者的情况)书面上报各办学学院。由各办学学院成教秘书负责记入学员学籍档案,并将考勤原始记录存档。
第九条 考勤办法
l.面授课、实验课及考试等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点名,课后将缺课、缺考等情况报成教秘书统计。成教班主任和管理人员应进行适当的考勤抽查。
2.平时作业和测验作业由任课教师批阅评分后交成教秘书登记。
第十条 面授、实验和考试期间的请假制度
1.学员在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实验和考试等,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达到休学时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2.请事假要附工作单位证明,病假要有乡以上医院诊断书,无故不得请假。考试期间请假应严格控制。
3.面授期间请假应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l天由班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办学学院成教办主任批准,3天以上5天以下须经办学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成教学院备案。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缺、旷课等处理办法
l.凡未请假、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缺考者,均作旷课旷考论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l)未按规定注册、交费者;
(2)缺课天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需重修);
(3)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或旷考者(仅给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四、选课、改选或退选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1.学员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本专业教学计划和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在导师、教学管理人员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课程计划选课。
2.学员修读课程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原则上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除第二学历或业余、夜大、函授学员外,全日制脱产班学员入校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指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课程,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但原则上学员每学年所选修的学分最低不得少于6学分,最高不超过36学分。
4.学员在每学期选修课程时,必须注意所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安排不得互相冲突。
5.未办理缴费注册等有关手续的学员不得自行听课和参加考核。
6.选定的课程未经批准和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上课、考核者,作为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改选或退选
学员所选课程经专业所在学院通知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改选或退选。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1.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一般15人以上)而不予开设;
2.开课时间有变动,所选课程上课时间安排发生冲突;
3.教室数量或容量限制无法安排。
改选或退选手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专业所在学院办理。
五、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 学员学完某门课程,结业成绩合格,该课程准予结业。结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含考勤、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等)和结业考试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20%一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80%。每门考试课程每学年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试。中途是否安排考试(或测验),由任课教师决定,但一门课程每学年只合并计算一次结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办学学院院长同意,方可缓考。
第十七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规定不予正常进行补考者外,可补考一次。补考课程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因请假缺考而补考者,按实绩记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擅自缺考者(即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成教学院批准,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各科平时作业、测验、考试和结业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记入成绩登记表,该课程结业后,将结业成绩记入学员学籍档案,由成教秘书统计归总并存档。
六、学分及学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员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我院课程按下列方法计算学分:
1.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原则以教学计划中每门课的总学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
2.理论教学课程一般按20学时计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环节,按每周1个学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分的获得
学员修读的课程均应结合平时成绩和考核情况来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反之,则不能取得学分;学员缺旷课超过课程面授时数1/3以上,或作业、实验报告等缺交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学分以零分计。
学员在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他课程,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时,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总表,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毕业。
七、重修、停修、免修
第二十二条 重修
1.学员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根据学籍管理条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其中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2.学员虽已取得课程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成教学院批准后,也可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登记。
重修学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三条 停修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确因某种原因必须中断学习的,可申请停修,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经专业所在学院和成教学院批准后生效。学员要根据自己具体情况安排学习进程,但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不得延长学习时间,否则不予毕业。学员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上休学证明(因病者还须有乡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所在办学学院审核,成教学院批准后,方能复学,编入原专业下届相应班级学习。如因专业未连续招生,无相应班级而不能复学时,可申请转学,也可准予退学,发给学科结业或肄业证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免修(学分互换)、免考
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并进行学分互换:
1.通过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计算机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级考试者,可免修相同或相关课程,且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国民学历教育同层次、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并可取得相应学分。
3.在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修读的学员,由于停修等原因遇上教学计划版本变动、课程调整等,对于相同(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学分互换。
凡要求免修某课程(或学分互换)的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杭州师范学院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的证书、成绩证明等材料,由办学学院负责验证,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成教学院审批。准予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免修免考课程仍需按学分交纳费用。
八、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结业考试不能在该课程面授结束后立即进行,一般应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杭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场规则》(附件一)。考试犯规舞弊者,按《杭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犯规舞弊学员处理规定》(附件二)予以处理。
九、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成教学员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个别学员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同层次同科类之间转专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转出和转入学院分别签署意见,成教学院审批。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一般不予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可允许转学。办理转学手续,需填写《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由学员所在单位、转出方学校、转入方学校签署意见,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条 跨省(区)转学学员应在学制、专业、教学计划等基本相同,且具有转出学校有关档案和转入学校有相关专业和年级可插入的情况下,经双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妥所需手续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一条 凡毕业班学员一律不得转学。
十、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l.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停修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确实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三十三条 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退学的,对学员不是一种处分。学员退学需由办学学院上报成教学院审核。退学的学员应交回学生证,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凡批准退学者,根据学习年限及结业成绩,可申领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及格者)。自动退学未办理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员,给予评选“优秀学员”,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给予评选“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违纪学员的处分由所在办学学院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教学院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奖励与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十二、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员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以及完成主干课程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以学员毕业的年份定称为某届毕业生,如二○○六年毕业的学员称为“○六届”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学员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1.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6学分以内准予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6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准予结业的学员,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重修后,获得了规定学分的,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员,到弹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6学分以内,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6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及本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对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补授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取得学分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员,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肄业、结业和毕业证书。
十三、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经主管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成教学院另定细则。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