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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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党字〔200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工作有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 科级干部管理权限范围:
(一)科级干部的调整、选拔和任用;
(二)科级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三)科级干部的考核和监督;
(四)科级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级干部为:
(一)科级办公室的正、副主任;
(二)科室正、副科长。
分团委书记、正副科级组织员、正副科级政治辅导员和其他相当于科级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负责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督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集中换届期间,学校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指导和实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决定和指导意见,制定集中换届期间学校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审定、统筹各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审查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各单位的科级干部任免职审批表进行审定和批复;接受和处理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等。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党政具体管理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报批、任免行文、考核、交流、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等。机关党委派代表参加机关职能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任正、副科级干部年龄要求在40岁(含)以下;
(三)提任正科级干部,应当有二年(含)以上副科级岗位任职经历,或三年(含)以上二级科员岗位任职经历且工作满六年(含),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
(四)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当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已担任现职的,保留同职级岗位应聘资格,但年龄要求能任满两年;
(六)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性的科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岗位要求;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十一条 选拔科级干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组织调配等方式。
第十二条 集中换届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为:
1.制定科级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施细则;
2.公布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
3.申报岗位。申报人向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递交岗位申报表;
4.资格审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5.面试。由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3人以上组成面试小组(机关党委派代表参加机关职能部门科级干部面试、考察等工作),听取所有符合申报资格的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后,进行集中评议和投票表决,提出拟任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并上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
6.考察。经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确定拟任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成立考察组对拟任科级干部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
7.酝酿。经用人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充分酝酿确定拟任用人选,将书面考察材料、任免建议方案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时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
8.确定人选。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复核由用人单位上报的拟任科级干部人选,汇总确定全校各科级岗位拟任干部人选;
9.对全校拟任科级干部人选进行统一公示;
10.任前谈话。用人单位领导与拟上岗者进行任前谈话;
11.任免。用人单位行文任免。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科级干部过程中,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或通过竞争上岗仍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可暂时空缺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组织调配。
第十四条 届中遇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科级岗位空缺需个别提拔的程序为:
1.拟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科级岗位职数提出要求,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监审处后公布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确定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
5.酝酿。用人单位根据考察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提出拟任人选;
6.组织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公示。由用人单位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8.任前谈话。用人单位领导与拟上岗者进行任前谈话;
9.用人单位行文任免。
如情况特殊,也可直接由组织推荐提名科级干部人选作为考察对象。个别提拔如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由用人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机关党委派代表参与机关职能部门科级干部人选任免的讨论。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任免理由和民主推荐、考察等情况;
(二)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集中换届与新一轮全校人员聘用时间同步。任期结束且新一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没有被录用的,不再作为科级干部管理。
第十八条 新提拔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章 交流、回避
第十九条 鼓励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支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第二十条 涉及人、财、物部门的正、副科级干部任满三届必须进行校内或部门内部轮岗交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级干部按组织程序到校外上挂下派锻炼或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调动来我校的现职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副营级以上或技术11级以上军转干部,相应职级待遇根据上级有关人事政策落实,待集中换届或届中科级干部调整时,参照本办法“科级干部任职资格”第五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考察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党政领导应定期和不定期与科级干部谈话、谈心,了解科级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主动帮助其进步和提高,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组织科级干部参加各类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科级干部参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支持科级干部进修学历学位和业务培训,根据学校有关政策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七条 选拔优秀科级干部作为学校中层的后备干部,开展有计划的培养工作。
第五章 考核、考察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考核考察分年度考核、任前考察、试用期满考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科级干部考核。科级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审定的职能部门、学院基本职责确定,学校统一制定基本职责的,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全校科级岗位职责统一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 由所在职能部门、学院党政领导组成考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同时作为人事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拟提任科级干部的考察对象,需由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情况作为是否任用的依据,提任后,考察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所在职能部门、学院党政班子组成考察领导小组对试用期科级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职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任前考察、试用期满考核程序为: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核考察方案;
(二)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综合分析汇总考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谈话和测评范围为:所在单位党政工领导;所在部门或科室全体成员;部分服务对象等。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病、事假离岗半年以上或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
(一)因公辞职:因工作需要或组织需要变动职务,按规定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个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党政同意,由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科级干部主管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 科级干部免职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全员聘任,不再保留科级待遇。因年龄原因不能参加竞聘而免去现职的科级干部,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保留原科级相关待遇至退休。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科级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职务。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决定科级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并以书面形式报经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等审核同意后下文。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予以纠正,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已下文任命的科级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后勤发展总公司的中层干部属校编人员的按本办法执行,非校编人员的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另定办法。附属医院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由附属医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