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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非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28 点击: 0

 

杭师大〔2007106

为顺利开展我校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杭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岗位、范围

1.学校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的党政管理人员(含工勤人员)。

2.直属单位、事业单位部分党政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各学院(部)部分党政管理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和工勤人员。

4.凡符合有关岗位任职条件的全校事业编制人员均可申请应聘。现职在实验技术岗位上的实验人员,如应聘非实验技术岗位,必须事先告知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

二、聘用条件

(一)应聘各类管理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应聘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详见《杭州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2.应聘一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任科长或一级科员岗位;②现任副科长或二级科员岗位2年以上或三级科员岗位5年以上;③中级职称及以上;④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⑤现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3.应聘二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任副科长或二级科员岗位;②三级科员岗位2年以上;③中级职称及以上;④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⑤现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4.应聘三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在三级科员岗位;②初级职称及以上;③大学本科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

(二)应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系列职称;

3.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近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应聘工勤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服务事业,遵守校规及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3.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部分应聘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应聘校机关、教学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2.原所在单位人员应聘各自教学单位(不含成人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管理岗位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的管理岗位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读本科;

3.凡在机关部门之间、教学部门之间和教辅部门之间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聘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应聘原部门(除对学历有明确要求的部门外)不受学历限制;

5.新聘一级科员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已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新聘二、三级科员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距退休不足5年不作要求)或已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6.1967年1月1以后出生,尚未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员类管理岗位人员承诺在本轮聘用期内取得本科学历或本科进修资格者,可以申请暂聘,暂聘期为三年。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出现过“不合格”且事后无明显改进的人员,本次聘用时根据情况作降级试聘一年或不聘处理。

(六)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和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经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可不受上述除第四款第6条和第五款条件外的限制。

三、聘用程序和办法

(一)公布方案: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人员岗位总数,依据不同工作需要,拟定人员聘用的岗位等级、岗位聘用资格条件、岗位聘用职责,形成聘用方案,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聘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个人申请。每人每次可申请填报1个岗位。

(三)考核聘用: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面试。聘用工作小组根据面试情况和对应聘人员能力素质的综合考核,提出岗位拟聘人员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聘用。

(四)签订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上岗条件。与合同制工人签订聘期,不得超过原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本次聘用时,如出现某岗位无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允许岗位等级降级聘用,被聘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等级发放;受聘人员在聘期中达到该岗位聘用资格,其岗级可以调整到其应聘岗位的岗级。岗级调整每学年初调整一次。

(三)辅导员的组织调配工作由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学工部牵头组织实施。

(四)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人员,均可参加应聘,有关部门聘用时要一视同仁;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仍由原部门安置,不占部门的编制数,其校内津贴由原部门根据其承担任务和工作表现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

(五)教职工受聘后应做好原岗位的有关交接工作,原岗位工作未交接好的不得到新岗位上岗。

(六)不参加应聘的我校在职人员,可以向学校提出调离、辞职,或由学校予以辞退,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待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新进人员岗位等级由部门(单位)提出聘用等级方案,由人事处审定。

(九)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相关部门可按聘用原则和程序对岗位或人员进行调整;如应聘其它部门需征得本部门同意后方可应聘。

(十)教职工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应聘。本轮聘用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聘用过程中违纪现象,校人员聘用监督协调组要及时查处。

五、本细则解释权属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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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非教学科研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 2007-06-28

 

杭师大〔2007106

为顺利开展我校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杭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岗位、范围

1.学校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的党政管理人员(含工勤人员)。

2.直属单位、事业单位部分党政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各学院(部)部分党政管理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和工勤人员。

4.凡符合有关岗位任职条件的全校事业编制人员均可申请应聘。现职在实验技术岗位上的实验人员,如应聘非实验技术岗位,必须事先告知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

二、聘用条件

(一)应聘各类管理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应聘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详见《杭州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2.应聘一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任科长或一级科员岗位;②现任副科长或二级科员岗位2年以上或三级科员岗位5年以上;③中级职称及以上;④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⑤现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3.应聘二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任副科长或二级科员岗位;②三级科员岗位2年以上;③中级职称及以上;④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⑤现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4.应聘三级科员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现在三级科员岗位;②初级职称及以上;③大学本科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

(二)应聘教学科研辅助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系列职称;

3.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近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应聘工勤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服务事业,遵守校规及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3.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部分应聘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应聘校机关、教学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2.原所在单位人员应聘各自教学单位(不含成人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管理岗位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的管理岗位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读本科;

3.凡在机关部门之间、教学部门之间和教辅部门之间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聘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应聘原部门(除对学历有明确要求的部门外)不受学历限制;

5.新聘一级科员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已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新聘二、三级科员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距退休不足5年不作要求)或已享受正科级或副科级工资待遇。

6.1967年1月1以后出生,尚未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员类管理岗位人员承诺在本轮聘用期内取得本科学历或本科进修资格者,可以申请暂聘,暂聘期为三年。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出现过“不合格”且事后无明显改进的人员,本次聘用时根据情况作降级试聘一年或不聘处理。

(六)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和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经学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可不受上述除第四款第6条和第五款条件外的限制。

三、聘用程序和办法

(一)公布方案: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人员岗位总数,依据不同工作需要,拟定人员聘用的岗位等级、岗位聘用资格条件、岗位聘用职责,形成聘用方案,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聘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个人申请。每人每次可申请填报1个岗位。

(三)考核聘用: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面试。聘用工作小组根据面试情况和对应聘人员能力素质的综合考核,提出岗位拟聘人员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聘用。

(四)签订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本人、本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上岗条件。与合同制工人签订聘期,不得超过原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本次聘用时,如出现某岗位无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允许岗位等级降级聘用,被聘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等级发放;受聘人员在聘期中达到该岗位聘用资格,其岗级可以调整到其应聘岗位的岗级。岗级调整每学年初调整一次。

(三)辅导员的组织调配工作由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学工部牵头组织实施。

(四)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人员,均可参加应聘,有关部门聘用时要一视同仁;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仍由原部门安置,不占部门的编制数,其校内津贴由原部门根据其承担任务和工作表现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执行。

(五)教职工受聘后应做好原岗位的有关交接工作,原岗位工作未交接好的不得到新岗位上岗。

(六)不参加应聘的我校在职人员,可以向学校提出调离、辞职,或由学校予以辞退,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待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新进人员岗位等级由部门(单位)提出聘用等级方案,由人事处审定。

(九)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相关部门可按聘用原则和程序对岗位或人员进行调整;如应聘其它部门需征得本部门同意后方可应聘。

(十)教职工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应聘。本轮聘用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聘用过程中违纪现象,校人员聘用监督协调组要及时查处。

五、本细则解释权属校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