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2-15 点击: 18
杭财行[2007]1238号
市级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住宿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四条 杭州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委托市政府采购办指导、协调全市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确定杭州市定点饭店名单;
2.确认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
3.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4.对各区(县、市)财政局相关的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各区(县、市)财政局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6.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级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如本单位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如遇特殊情况,安排在非定点饭店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建立公务出差、会议定点饭店联系制度。在进行出差和会议前,填列《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审批报销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审批报销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定点饭店的义务
(一)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保障安全,积极履行协议条款,及时办理公务人员的订房及入住手续,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严格实行“一事一票”制度,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审批报销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的内容,提供一一对应的票据;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上报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九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工作人员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第十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物价水平;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经确定以后,由市政府采购办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市政府采购办、所在地(区、县、市)财政部门和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定点饭店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政府采购办委托所在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合理合法的各类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十六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直接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一人以上重大伤亡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出现5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三)收到入住或就餐的单位和个人投诉并经核定属实达5次或连续2年投诉最多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采购办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特殊情况如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最终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当地(区、县、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采购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市政府采购办审定后,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地方党政机关在定点饭店住宿、会议的,享受同行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