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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25 点击: 2

 

杭价检2008223

 

各区、县(市)物价局、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

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文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从106日开始,至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06日至10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11日至11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21日至11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的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落实情况,对家庭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当地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法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

(八)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幼儿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收取代办费用,扩大代管费开支范围的行为;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义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

(十七)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期间,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区、县(市)和市属学校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下查抽名单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突出重点。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3.注重宣传。检查中,要加大对近年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今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相关政策细节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4.加强调研。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在检查中注意研究教育收费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实施成效、当前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特别是未达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违规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

5.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广电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5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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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8-09-25

 

杭价检2008223

 

各区、县(市)物价局、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

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文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从106日开始,至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06日至10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11日至11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21日至11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的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落实情况,对家庭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当地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法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

(八)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院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幼儿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收取代办费用,扩大代管费开支范围的行为;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义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

(十七)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部署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期间,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区、县(市)和市属学校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下查抽名单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突出重点。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3.注重宣传。检查中,要加大对近年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今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相关政策细节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4.加强调研。各地要把专项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在检查中注意研究教育收费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实施成效、当前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特别是未达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违规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

5.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广电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5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