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以来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审计结果的通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10 点击: 5
浙教计〔2008〕22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6年下半年以来,省审计厅相继对浙江海洋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教育学院、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学院、温州大学、台州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和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等18所高校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收支审计,对浙江传媒学院下沙校区及后勤设施建设项目和浙江财经学院迁建工程进行了基建审计,对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中医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林学院、温州医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的科研经费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省审计厅总体上对被审计高校的财务工作给予了肯定,认为大部分高校重大经济决策注重发扬民主,坚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体系日益完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较为规范;教材、图书设备等采购基本能执行招标制度。但是,审计也发现部分部高校财务管理薄弱,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在教材采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对外投资和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均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方式反馈各相关高校,并要求进行整改。到目前为止,有的高校已完成整改,有的尚在进行。为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提高全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2006年以来全省高等学校审计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违反规定加价销售学生教材。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学校开展服务和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代办服务收费按实际进价(付费)收取”。但通过审计发现,有6所高校未按教材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给学生,而是加价销售,差价转作学校收入,从学生身上谋利。
二、资助困难学生政策执行不到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0号)规定,高校要在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等。但部分高校执行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到位,3所高校没有按规定设立助学基金,或者已设立,但计提比例不足;2所高校虽然计提了助学基金,但未足额用于助学支出,助学基金结余较多。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一是有的高校举办的下属单位(企业)虚列、多列支出,甚至虚开劳务发票等方式套现。二是通过上级单位变相为学校领导和教师发放奖金、福利。个别省属国有企业举办的高校,以管理费、教育调节基金等名义上缴资金,再通过返还的方式,把本属于学校的经费用来给学院的领导班子发放年度考核奖以及发放教师节礼物等;学院下属单位上交学院管理费,学院以类似的方式用管理费直接为下属单位的领导发放奖金。三是债权债务不及时清理。审计发现,有3所高校“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余额较大,但学校一直挂账。四是对外投资未在账面反映。有2所高校对外投资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和收益情况也未在账面反映。五是房产出租收入未计缴税金。有2所高校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未按规定上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四、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比较混乱。一是横向科研项目造假,收支不实。个别高校通过下属单位上缴资金,然后再以返还方式虚增科研经费规模。下属单位上缴科研基金后,学校作为科研事业收入,随后又以“下拨科研项目经费”名义全额返还各下属单位,延伸审计发现,下属单位实际未实施相应科研项目;个别高校教师与委托方串通造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账上后,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以“设备费”等各种名义返还委托方,学校账面作科研支出反映,但委托方却用来冲销原来的支出或偿还相关债务,与科研毫不相干。二是借科研协作之名,套取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个别高校在无科研委托合同及采购协议的情况下,以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支付给由项目负责人出资成立的公司,用于发放该公司职员工资及福利;个别高校以横向科研的名义,收到委托方科研经费后,又以委托计算机培训的名义返还,由委托方购买电脑设备,且未入委托方固定资产账,成为账外资产,委托方的资金经学校变成了个人资产。三是项目负责人编造虚假科研人员名单位领取劳务费,偷逃个人所得税。四是使用虚假发票或与科研无关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个别高校项目负责人利用假发票、与科研无关的飞机票等,报销招待等费用,套取横向科研经费。五是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材料采购活动牟利。个别高校科研项目负责人向自办公司购置科研材料,赚取高额差价,人为抬高科研成本。六是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存在流失隐患。七是结题科研项目不作财务结算,结余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置,留由项目负责人开支与本课题无关费用。
五、资产管理账实不符。有的学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少计或不计资产、重复入账、账实不符等问题。审计发现,有3所高校未将购置的房产或汽车计入固定资产。个别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时,仅将房产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未将附属工程同时入账,少计资产;同时将学生宿舍在学校本级和下属的后勤发展有限公司重复入账。个别高校教师住宅通过房改后,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但学校账上仍挂账反应为学校资产,虚增学校资产。有2所高校的教学设备、图书财务账余额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账余额不符,账实不符。
六、高校物资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审计发现,有5所高校违反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未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
七、基本建设不按规定程序管理。一是对附属工程不按规定公开招标。审计发现有2所高校存在单项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现标现象,而是在校内自行招投标或未经招投标直接发包。二是工程超概算。个别高校校内绿化、景观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增加了工程投资,实际工程合同价款超概算达95%,事后不报经审批部门批准调概。三是未批先建。个别高校二期工程中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活动中心等项目在立项没有批复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先建后报,项目竣工时间比立项批复时间还早。
2006年以来省审计厅审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既有省属高校,也有省级部门和省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市属高校。发现的问题涉及学校经济活动中多个领域,涵盖面较广。这些问题的发生,固然有其客观原因,如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等,存在制度缺失现象;但更多的是其主观原因,部分高校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问题长期不吸取教训,一犯再犯;有的多个问题集于一身,管理较为混乱;有的财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认真,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常规性问题屡次发生。部分高校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为此,我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高校认真执行。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各高校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总结经验教训,着手在制度建设上查漏补缺,切实加以完善;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要抓紧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请有关高校在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的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按省审计厅的要求,逐项逐条上报我厅计财处。
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国家和省对规范收费、政府采购、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对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和规范,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我厅将对一些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规定,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三、强化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培训,有重点地组织部门、二级学院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财会基础知识、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典型案例分析等,以全面提高财会专业素质。我厅在举办全省高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培训班时,也将财会知识培训作为主要内容,予以加强。
四、加强内审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力量,配足配强内审人员,为内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使内审工作制度化,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将每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活动,通过内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全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