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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1-24 点击: 1

 

杭人薪[2008]435

各区、县(市)人事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丰富退管活动内容,充实他们的晚年生活,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91月起,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600元,副局职以上退休干部从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80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发给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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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 2008-11-24

 

杭人薪[2008]435

各区、县(市)人事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丰富退管活动内容,充实他们的晚年生活,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91月起,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600元,副局职以上退休干部从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80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发给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