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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05 点击: 0

 

浙江省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教计[1998]15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委归口管理的省属高校和浙江幼儿师范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的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必须根据省教委和省计经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省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省教委审核后,报送省计经委审批。

2.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省教委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资金承诺书。

4.在申报下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省级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自筹基建计划经省教委综合平衡,报省计经委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经省教委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教委负责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可由省计经委委托省教委审查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教委审核后,按程序报省计经委审批。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而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学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教委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招标形式提倡采用公开招标,一般以施工图预算招标为主,特殊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等其他方式须事先报省教委批准。

为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近二年承建的教育项目获得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单位在参加学校工程招投标中可优先考虑。

3.被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须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施工建设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除政策性材价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5%以内浮动。投资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学校必须向省教委、计经委、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概算批复渠道上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否则,超出的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竣工验收

按照“谁批复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全面控制。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提倡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克服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单位可要求与省教委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国拨资金的拨款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委按照当年的基建计划和省财政下达的资金量、项目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的到位数等分期核拨。省教委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到学校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省教委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须设有专门的基建总帐,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省教委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查或委托由省财政厅认可的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审查。其审查结果经省财政厅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其他

1.省教委将定期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规范、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下的单位,省教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停止基建任务等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

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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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2009-06-05

 

浙江省省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教计[1998]15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委归口管理的省属高校和浙江幼儿师范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的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必须根据省教委和省计经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省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省教委审核后,报送省计经委审批。

2.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形式向省教委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由建设单位出具资金承诺书。

4.在申报下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省级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自筹基建计划经省教委综合平衡,报省计经委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经省教委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教委负责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可由省计经委委托省教委审查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教委审核后,按程序报省计经委审批。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而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学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教委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招标形式提倡采用公开招标,一般以施工图预算招标为主,特殊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等其他方式须事先报省教委批准。

为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近二年承建的教育项目获得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单位在参加学校工程招投标中可优先考虑。

3.被列入省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须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施工建设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除政策性材价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5%以内浮动。投资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学校必须向省教委、计经委、财政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概算批复渠道上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否则,超出的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竣工验收

按照“谁批复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全面控制。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提倡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克服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单位可要求与省教委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国拨资金的拨款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委按照当年的基建计划和省财政下达的资金量、项目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的到位数等分期核拨。省教委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到学校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省教委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须设有专门的基建总帐,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省教委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查或委托由省财政厅认可的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审查。其审查结果经省财政厅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其他

1.省教委将定期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规范、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下的单位,省教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停止基建任务等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

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