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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05 点击: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教计〔2002〕209号
近年来,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了我省高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财务工作也面临一些新 的情况,存在着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较快、预算管理不严、财力较为分散等问题,特别是各校自定政策发放的校内津贴,增长速度远高于国家规定工资的增长速度。个别学校不顾实际情 况,盲目攀比,甚至搞“赤字预算”来提高教职工待遇,增加事业经费支出,产生了财务风险隐患。当前是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高等学校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紧缺,还 贷压力较大,各高等学校应 “开源节流”,树立克服困难、过紧日子的思想。为进一步加 强财务管理,科学理财,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 任。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 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财会法律法规,了解并掌握财会工作规律。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落实学校、院、系 (部、处)经济责任制,促进各级责任主体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和学校利 益不受损失。
二、强化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坚持“统收统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常 性预算不编赤字预算。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将二级单位( 包括民办二级学院)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监管。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 俭节约”原则,在核定校内二级单位人员、工作任务、收入支出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零基预算”。
 三、认真做好规划。财务规划是学校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各高校应 根据事业发展规划 和新校区建设计划,结合现有的资金投入政策和来源渠道,编制中长期财务资金收支计划。对银行的贷款,要认真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核算制度。会计核算等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原 则。除后勤服务 公司和其他校办企业(学校独资或控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 财务机构,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外,其它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其中基本建设和民办二级学院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立帐套进行。
  五、防范财务风险。各类资金的收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切实保证学校各项 开支需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签字。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组织贷款项目自 筹配套资金,认真落实还款计划。在推进校办产业的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认真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回收投入资金。各校不能以事业资金为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担 保。所属企业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实行民主理财。各校财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年度预算的安排及执行、重大建设 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财经活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经过集体讨论,按照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增加高校财经工作的透明度。重要开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须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内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征求教职 工的意见,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重大经济活动结果在年底或项目结束后向教职工公布。
 七、理顺经济关系。为规范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妥善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要合理制定各项创收收入的分配政策,既要发挥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 拓宽创收渠道,增加收入,又要保证集中财力搞建设。对创收收入和支出要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在保证创收单位正常开支后的结余资金,除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创收奖励外,其他部 分均要作为学校发展资金。对民办二级学院的收入,除保留少量经费作为日常开支外,均应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
 八、合理安排支出。各校事业支出要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关系,目前要适当控制人 员经费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从紧安排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以保证教学投入和建设经费 投入。要科学合理制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政策,合理控制各类人员间的收入差距。从2003年 起,各校自定的校内津贴政策(包括超工作量酬金,不包括科研劳务提成)不得在财政拨款中 列支,总额不超过学校自筹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2%,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支出在“津 贴——校内岗位津贴”科目中反映。凡低于此标准的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继续控制,高于此 标 准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调整到位。请各校11月底前将2003年的校内津贴政策报 我厅计财处备案。
  九、规范收费行为。各校所有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代管费内容必 须报经省教育厅、 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年审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 十、严格资产管理。各校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的设备,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 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的大宗、重要物资采购, 由学校职能部门以组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供货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都要坚持按程序审批。对建筑物、重要仪器设备等财产,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要对国有资产定期盘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要科学管理国有资产,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提高国有资 产的使用效益。
 十一、提高服务水平。高校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服务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 水平和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编制,配足配强财会人员。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 思想、业务素质。要加强财务手段的更新,全面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财务工作网络化。加快推进财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工作的意见》精神 ,高等学校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会计主管人员应推行委派制。加强对校内二次分配经费的监督,校内二次分配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下达,经费支配单位提出二次分配意见,按实 列支。发放课时津贴、劳务费等需附发放清单及领款人签名。加强内审工作,建立健全内审制度,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预决算、资金业务的审计。施行高校决算审计制度,省将委托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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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09-06-05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 强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教计〔2002〕209号
近年来,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了我省高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的财务工作也面临一些新 的情况,存在着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较快、预算管理不严、财力较为分散等问题,特别是各校自定政策发放的校内津贴,增长速度远高于国家规定工资的增长速度。个别学校不顾实际情 况,盲目攀比,甚至搞“赤字预算”来提高教职工待遇,增加事业经费支出,产生了财务风险隐患。当前是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高等学校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紧缺,还 贷压力较大,各高等学校应 “开源节流”,树立克服困难、过紧日子的思想。为进一步加 强财务管理,科学理财,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 任。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 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财会法律法规,了解并掌握财会工作规律。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落实学校、院、系 (部、处)经济责任制,促进各级责任主体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履行职责,确保国家和学校利 益不受损失。
二、强化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坚持“统收统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常 性预算不编赤字预算。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将二级单位( 包括民办二级学院)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监管。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 俭节约”原则,在核定校内二级单位人员、工作任务、收入支出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零基预算”。
 三、认真做好规划。财务规划是学校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各高校应 根据事业发展规划 和新校区建设计划,结合现有的资金投入政策和来源渠道,编制中长期财务资金收支计划。对银行的贷款,要认真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核算制度。会计核算等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原 则。除后勤服务 公司和其他校办企业(学校独资或控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 财务机构,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外,其它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其中基本建设和民办二级学院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立帐套进行。
  五、防范财务风险。各类资金的收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切实保证学校各项 开支需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签字。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组织贷款项目自 筹配套资金,认真落实还款计划。在推进校办产业的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认真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回收投入资金。各校不能以事业资金为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担 保。所属企业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实行民主理财。各校财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年度预算的安排及执行、重大建设 项目安排、项目资金贷款等重大财经活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经过集体讨论,按照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增加高校财经工作的透明度。重要开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须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内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征求教职 工的意见,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重大经济活动结果在年底或项目结束后向教职工公布。
 七、理顺经济关系。为规范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妥善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要合理制定各项创收收入的分配政策,既要发挥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 拓宽创收渠道,增加收入,又要保证集中财力搞建设。对创收收入和支出要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在保证创收单位正常开支后的结余资金,除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创收奖励外,其他部 分均要作为学校发展资金。对民办二级学院的收入,除保留少量经费作为日常开支外,均应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
 八、合理安排支出。各校事业支出要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关系,目前要适当控制人 员经费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从紧安排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以保证教学投入和建设经费 投入。要科学合理制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政策,合理控制各类人员间的收入差距。从2003年 起,各校自定的校内津贴政策(包括超工作量酬金,不包括科研劳务提成)不得在财政拨款中 列支,总额不超过学校自筹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2%,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支出在“津 贴——校内岗位津贴”科目中反映。凡低于此标准的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继续控制,高于此 标 准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调整到位。请各校11月底前将2003年的校内津贴政策报 我厅计财处备案。
  九、规范收费行为。各校所有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代管费内容必 须报经省教育厅、 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年审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 十、严格资产管理。各校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的设备,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 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目录的大宗、重要物资采购, 由学校职能部门以组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供货单位。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都要坚持按程序审批。对建筑物、重要仪器设备等财产,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要对国有资产定期盘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国有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要科学管理国有资产,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提高国有资 产的使用效益。
 十一、提高服务水平。高校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服务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 水平和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编制,配足配强财会人员。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 思想、业务素质。要加强财务手段的更新,全面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财务工作网络化。加快推进财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工作的意见》精神 ,高等学校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会计主管人员应推行委派制。加强对校内二次分配经费的监督,校内二次分配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下达,经费支配单位提出二次分配意见,按实 列支。发放课时津贴、劳务费等需附发放清单及领款人签名。加强内审工作,建立健全内审制度,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预决算、资金业务的审计。施行高校决算审计制度,省将委托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