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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12 点击: 1

浙价费〔200916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三、加强对学生办理各类证、卡收费管理。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各级各类学校和后勤保障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补办证、卡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规范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高校为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教学生)提供代购教材按实际进价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损耗计收。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损耗三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5%。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按学年收取,按学年结清,多余部分及时退还学生,请各高校在20097月底前把2008学年教材结算情况报省教育厅。

  五、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七、有关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住宿费减免政策另行研究,届时单独发文。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政策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09-06-12

浙价费〔200916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三、加强对学生办理各类证、卡收费管理。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各级各类学校和后勤保障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补办证、卡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规范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高校为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成教学生)提供代购教材按实际进价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损耗计收。运输费、仓储费和合理损耗三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5%。高校教材代购服务收费按学年收取,按学年结清,多余部分及时退还学生,请各高校在20097月底前把2008学年教材结算情况报省教育厅。

  五、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七、有关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住宿费减免政策另行研究,届时单独发文。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