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年   月   日 星期  

  

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务制度  >  政策法规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20 点击: 0

 

市委办发(2009109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620

 

 

 

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均纳入专项治理机构范围,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内容。重点是治理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自己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其形成的资产。对设立” “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截至622

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次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组织力量有重点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向本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后填写《“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逐级上报。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62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治“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一并报送本部门汇总后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底至1010日)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由各区、县(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10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至1120日)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好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并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凡由各部门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检查的,属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成立杭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机构设立情况要在6月底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抓好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小金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

市“小金库”治理举报电话是0571-12366举报邮箱是czj@hz.gov.cn。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重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支持群众监督,群众举报。要认真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举报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涉及税款的,按税务违法案件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小金库”资金收缴入库的,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无入库金额的,按实际追缴的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完善协调机制

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涉税问题的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做好“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

(五)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各部门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填表说明

政策法规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9-06-20

 

市委办发(2009109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620

 

 

 

杭州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均纳入专项治理机构范围,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内容。重点是治理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自己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及其形成的资产。对设立” “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分为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截至622

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次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组织力量有重点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向本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后填写《“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逐级上报。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62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治“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一并报送本部门汇总后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底至1010日)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由各区、县(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10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至1120日)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好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并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凡由各部门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检查的,属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成立杭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机构设立情况要在6月底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抓好宣传发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小金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

市“小金库”治理举报电话是0571-12366举报邮箱是czj@hz.gov.cn。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重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支持群众监督,群众举报。要认真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举报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涉及税款的,按税务违法案件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小金库”资金收缴入库的,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无入库金额的,按实际追缴的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完善协调机制

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涉税问题的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做好“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

(五)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各部门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