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7-27 点击: 0
浙政办发〔2009〕97号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预算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的有效手段;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有利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科学编制预算。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资产配置程序,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资产的公平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对资产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明晰各类资产账目,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加强资产的监督管理,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是从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对资产实施管理和维护;价值管理是以货币形式反映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数量。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国有资产使用的最大效益。
三、认真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所有者的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制度管理;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承担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要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要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的归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要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可以将部分单位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成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任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有效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完善制度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二)抓好关键环节。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关键要把住几个关口:一要严把资产入口关。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通过加强资产的存量管理和增量配置管理,实现资产优化配置,逐步解决部门之间资产占有不均等问题。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结合单位的存量资产状况,统一按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存量资产调控等办法加以解决,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二要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清查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要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要按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
(三)规范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四)建立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充实相应人员,认真抓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努力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责,积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政府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把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制审计范围;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藏、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收、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状况,发现新问题,探索实践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抓好各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水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