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8-05 点击: 4
浙财教字﹝2009﹞138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宁波不发):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制定出台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高等学校及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入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工作,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高等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计算高等学校入伍毕业生补偿或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予以补偿的,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实际贷款总额予以代偿的,学生毕业后到代偿完成时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利息计算截止到次年5月31日。在高等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由毕业生原所在高等学校向银行直接支付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资金。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手续由毕业生本人及其家长自行向银行办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其在获得代偿金后及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三、被部队退回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认定退兵原因并办理接收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是否取消被退回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收回补偿金。
四、各高等学校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审核并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名单及具体金额。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二○○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