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9-14 点击: 1
浙厅际办﹝2009﹞5号
各设区市、义乌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今年秋季学期已陆续开学,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治理成果,请各市、各高校组织开展一次秋季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高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各地、高校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61号)和省教育厅于今年三月下发的关于清理和规范青少年假日活动中心、加强义务教育社会捐助资金管理、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阳光收费”的情况;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规定落实免除杂费、作业本费、课本费、借读费政策,停止收取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情况;
4、中小学校有无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有无利用本校或其他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培训、补课)等。学校、教师有无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情况;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无统一订购辅导资料的情况;
6、公办普通高中是否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有无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7、公办学校有无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或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的情况;
8、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有无按上级规定清理规范到位;
9、高校及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代办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规范;
10、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生免费补考机会,对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是否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11、各级各类学校和后勤保障单位有无向学生收取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徽、毕业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必须使用或应该取得的各类证、卡费用的情况;
12、学校收费后是否及时开据票据,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13、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14、是否存在搭车收费、向学校、学生乱摊派的情况;
15、对教育乱收费的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
16、教育收费资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7、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支出是否规范;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乱收费问题,并做好检查情况的总结。各设区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汇总所属县(区、市)检查情况后,于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