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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0-30 点击: 0

 

杭价检[2009]197

 

各区、县(市)物价局、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47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期间,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区、县(市)和市属学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秋季开学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1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116日至11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1日至121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三、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取消借读费,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三)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等行为;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或违反有关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六)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教辅标准征订中收取回扣或向出版部门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

(七)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经费及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二)幼儿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收取代办费用,扩大代管费开支范围的行为,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

(十三)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继续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近几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连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治理效果还不巩固,反弹压力不容忽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仍需加强。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2、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4、注重宣传。检查中,要继续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提高专项检查声势。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

5、加强调查研究。各地要结合专项检查,对改制学校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加强调研。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开展联合调研,分析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治理工作形势和应采取的措施达成共识,进一步推进治理工作。

6、重视督查工作。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将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教育收费政策文件清理情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以及规范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等开展重点督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及时纠正处理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治本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督察组。

7、纠正越权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增长率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清理本地教育收费政策。对越权行为造成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对乱收费作出经济处理,还要纠正相关越权行为。相关部门拒不纠正的,移交监察、纠风部门予以处理。

8、曝光典型案件。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结合近几年专项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屡查屡犯的学校、拒不纠正越权行为的单位,性质严重或具有隐蔽性、典型性的违规收费的问题予以公开曝光。

9、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15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9-10-30

 

杭价检[2009]197

 

各区、县(市)物价局、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47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纠风办、监察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期间,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区、县(市)和市属学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秋季开学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1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116日至11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1日至121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三、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取消借读费,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三)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等行为;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或违反有关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六)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教辅标准征订中收取回扣或向出版部门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

(七)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经费及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二)幼儿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收取代办费用,扩大代管费开支范围的行为,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

(十三)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继续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近几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连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治理效果还不巩固,反弹压力不容忽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仍需加强。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2、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改制学校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等费用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4、注重宣传。检查中,要继续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提高专项检查声势。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

5、加强调查研究。各地要结合专项检查,对改制学校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加强调研。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开展联合调研,分析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治理工作形势和应采取的措施达成共识,进一步推进治理工作。

6、重视督查工作。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将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教育收费政策文件清理情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以及规范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等开展重点督查。各地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及时纠正处理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治本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督察组。

7、纠正越权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增长率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清理本地教育收费政策。对越权行为造成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对乱收费作出经济处理,还要纠正相关越权行为。相关部门拒不纠正的,移交监察、纠风部门予以处理。

8、曝光典型案件。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结合近几年专项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屡查屡犯的学校、拒不纠正越权行为的单位,性质严重或具有隐蔽性、典型性的违规收费的问题予以公开曝光。

9、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15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