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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15 点击: 17

 

杭师大〔2010〕2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拨入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学校为完成专项工作而设立的校级专项资金。外来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1. 外来专项资金: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支持学校发展划拨给学校具有专门用途,要求按专项经费管理的各项资金。
2.校级专项资金:指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特点: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专款专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保障各项目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坚持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禁与外来科研经费混同管理。专项资金不得超支,不许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及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专项工作的实际,科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条 各类专项资金按照各自的项目性质和预算申报流程上报预算。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1.外来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家、省市级、学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本的要求申报预算。学校计财处按外来专项资金的批复文件立项。如果外来专项资金需要由学校自行组织分配,学校职能部门会同计财处等相关处室按照外来专项资金拨款单位的要求实行项目预算审批立项管理。预算审批立项的经费分配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计财处联合下文确定预算内容和金额。“攀登工程”项目经费按照学校已有的攀登工程系列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专项资金预算: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填写预算项目文本、项目说明书和项目经济科目汇总表。向计财处提交预算申请,经审批后设立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按照学校现有文件制度的规定确定配套经费的金额,会同计财处进行项目论证和预算审核,由职能部门和计财处联合下文的方式确定预算内容和金额。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校内项目应按《杭州师范大学校内预算调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原则上需向经费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计财处对专项资金设立经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经费的预算方案审核报销,凡不符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计财处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预算确定的范围开支,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等。预算中未明确的,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完成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将相关资料上报计财处,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按照预算执行,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区别对待,原则上将收回项目预算结余,如经批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项目负责人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应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应根据本办法和外来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修订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规章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0-10-15

 

杭师大〔2010〕2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拨入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学校为完成专项工作而设立的校级专项资金。外来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来源可分为外来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1. 外来专项资金: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支持学校发展划拨给学校具有专门用途,要求按专项经费管理的各项资金。
2.校级专项资金:指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特点: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专款专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保障各项目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坚持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禁与外来科研经费混同管理。专项资金不得超支,不许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及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专项工作的实际,科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条 各类专项资金按照各自的项目性质和预算申报流程上报预算。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1.外来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家、省市级、学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本的要求申报预算。学校计财处按外来专项资金的批复文件立项。如果外来专项资金需要由学校自行组织分配,学校职能部门会同计财处等相关处室按照外来专项资金拨款单位的要求实行项目预算审批立项管理。预算审批立项的经费分配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计财处联合下文确定预算内容和金额。“攀登工程”项目经费按照学校已有的攀登工程系列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专项资金预算: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填写预算项目文本、项目说明书和项目经济科目汇总表。向计财处提交预算申请,经审批后设立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按照学校现有文件制度的规定确定配套经费的金额,会同计财处进行项目论证和预算审核,由职能部门和计财处联合下文的方式确定预算内容和金额。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校内项目应按《杭州师范大学校内预算调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原则上需向经费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计财处对专项资金设立经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经费的预算方案审核报销,凡不符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计财处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预算确定的范围开支,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等。预算中未明确的,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完成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将相关资料上报计财处,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按照预算执行,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区别对待,原则上将收回项目预算结余,如经批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项目负责人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应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应根据本办法和外来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进行修订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