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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3 点击: 0

浙财综〔201013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111日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现将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监)制管理

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二、购领单位

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

三、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四、禁用范围

(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

五、购领核发

收款收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具体经济行为逐项核定,并实行凭财政票据购领证领购、分次限量、定期结报,核旧购新的办法。对于一些少量、临时性使用收款收据的单位,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代开。

六、使用保管

(一)单位填开收款收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出借、代开、销毁和违法买卖、涂改收款收据。禁止与其他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三)单位应依据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单位内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购领、使用、登记、保管和结报核销工作。

七、结报核销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票据的信息化推广应用,对照使用范围和禁用范围逐份检查核对款项内容,加强收款收据的结报核销。同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认真做好收款收据收纳资金的监管工作。

用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的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要求,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定期办理结报核销。

八、监督检查

收款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用票单位应严格按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在做好收款收据核发、审核、结报、核销的同时,加强对使用收款收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票样

 

                        浙江省财政厅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

 

规章制度

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 2010-12-23

浙财综〔201013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111日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现将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监)制管理

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二、购领单位

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

三、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四、禁用范围

(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

五、购领核发

收款收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具体经济行为逐项核定,并实行凭财政票据购领证领购、分次限量、定期结报,核旧购新的办法。对于一些少量、临时性使用收款收据的单位,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代开。

六、使用保管

(一)单位填开收款收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出借、代开、销毁和违法买卖、涂改收款收据。禁止与其他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三)单位应依据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单位内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购领、使用、登记、保管和结报核销工作。

七、结报核销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票据的信息化推广应用,对照使用范围和禁用范围逐份检查核对款项内容,加强收款收据的结报核销。同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认真做好收款收据收纳资金的监管工作。

用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结报核销的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要求,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定期办理结报核销。

八、监督检查

收款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用票单位应严格按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在做好收款收据核发、审核、结报、核销的同时,加强对使用收款收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票样

 

                        浙江省财政厅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