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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7-20 点击: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件
国科金发财〔2015〕47号
关于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均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三、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15年结题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五、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核定。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核定(具体见附表),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计提。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避免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损失和浪费。
六、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平均拨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具体办法是:
(一)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
(二)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
(三)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
(四)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停拨未拨间接费用,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
(五)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特此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
|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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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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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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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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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
新启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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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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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735*
|
150
105*
|
|
延续资助项目
|
600
420*
|
525
367.5*
|
75
52.5*
|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
400
280*
|
350
245*
|
50
35*
|
|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
150
|
130
|
20
|
|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
两年期资助项目
|
20
|
18
|
2
|
|
延续资助项目
|
200
|
180
|
20
|
||
NSFC-新疆联合基金项目
|
|
100
|
90
|
10
|
|
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项目
|
|
30
|
2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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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数额为数学、管理领域的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