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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472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3104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28条办法和市委30条意见,巩固我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精简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和培训,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培训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会议主要包括:(1)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举行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2)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3)三类会议。由市直部门召开,各区、县(市)对口部门负责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本规定所称活动主要指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类活动和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全市性活动。

本规定所称培训主要指各类全市性专门业务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培训等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二、严格前置审批

3.市直部门主办的会议、活动和培训,在筹备前应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或报送备案,内容包括: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及规模,拟邀请出席的市领导等。

4.一类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及市直部门系统性培训,主办部门须于举办之日20天前报送总体方案;二类会议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主办部门应在举办之日15天前提出报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在举办之日前10天作出答复;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举办的会议、活动,应在举办之日15天前按程序报批。

5.党委系统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报批;政府系统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批;党委、政府系统联合举办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批。涉外及涉港、涉澳、涉台的会议、活动,在报批前须先经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审核。

6.主办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直接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确需邀请的,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7.市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市直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出席区、县(市)内部的会议、活动。确需市领导出席的,不得超规格、超范围邀请,切实减少领导陪会。

  8.除换届大会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要影响的先进人物外,原则上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接见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区、县(市)任职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区、县(市)任职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9.由市直部门自行举办的系统内会议、全市性活动和全市性专门业务培训,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备案。

三、切实减少数量

10.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须在年初确定会议名称、初定时间、出席市领导等,统一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11.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采用文件通知、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

12.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活动,以及市直部门可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会议、活动,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得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

13.总结交流、部署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在不涉密或技术上能达到保密要求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区、县(市)不再层层开会。

14.市直部门业务培训工作要根据整体规划,有效整合培训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班次,严格禁止为培训而培训、学用脱节、不重实效的培训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出境培训。

四、从严控制规模

15.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视频会议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请区、县(市)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16.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得要求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和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17.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要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活动。

18.减少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活动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总人数的5%以内。

19.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模式,减少现场培训参会人员数量;在班次设置上推动多批次、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一次性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突出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提高质量效率

20.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精简会议议程。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性部署会议不安排分组讨论。同一项工作部署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一般不同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会议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力戒空话、套话、大话。

21.认真做好会务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精心筹备、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会议方案和通知要求,做好人员落实、汇总反馈、会场布置、会议报到、会风监督等工作;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分会场的会务工作。

22.严格执行报名、请假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名,确需请假的,须书面向主办单位说明请假原因,由主办单位收集汇总好参会人员名单和请假情况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经批准后,也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参加。

23.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含视频会议分会场)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场就座,不得迟到,未经批准不得早退。如会议明确指定座位的,参会人员应按规定就座;没有明确指定座位的,应根据现场引导从前排往后排依次就座。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宜。通讯设备应调至静音或关闭,不得随意在会场内接打电话、发短信。

六、加强经费管理

24.会议、活动和培训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对未经审批和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25.会议、活动和培训地点应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定点场所,或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现场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活动、培训期间,一律安排工作餐(提倡自助餐),用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标准,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住地不发放洗漱用品,不提供高消费的健身娱乐活动。

26.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会议、活动、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度假,不得安排与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发放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名人参与活动。

七、强化监督检查

27.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管理和审核职责,对由市委、市政府举办,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和培训,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和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予以通报。

28.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把本规定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作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类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和培训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29.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每半年及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本部门主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培训情况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在党政网站上公布。

八、附则

30.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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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财处 · 2017-03-28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3104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28条办法和市委30条意见,巩固我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精简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和培训,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培训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会议主要包括:(1)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举行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2)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3)三类会议。由市直部门召开,各区、县(市)对口部门负责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本规定所称活动主要指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类活动和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全市性活动。

本规定所称培训主要指各类全市性专门业务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培训等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二、严格前置审批

3.市直部门主办的会议、活动和培训,在筹备前应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或报送备案,内容包括: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及规模,拟邀请出席的市领导等。

4.一类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及市直部门系统性培训,主办部门须于举办之日20天前报送总体方案;二类会议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主办部门应在举办之日15天前提出报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在举办之日前10天作出答复;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举办的会议、活动,应在举办之日15天前按程序报批。

5.党委系统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报批;政府系统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批;党委、政府系统联合举办的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批。涉外及涉港、涉澳、涉台的会议、活动,在报批前须先经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审核。

6.主办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直接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领导参加各类会议活动,确需邀请的,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7.市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市直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出席区、县(市)内部的会议、活动。确需市领导出席的,不得超规格、超范围邀请,切实减少领导陪会。

  8.除换届大会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要影响的先进人物外,原则上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接见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区、县(市)任职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区、县(市)任职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9.由市直部门自行举办的系统内会议、全市性活动和全市性专门业务培训,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备案。

三、切实减少数量

10.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须在年初确定会议名称、初定时间、出席市领导等,统一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11.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采用文件通知、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

12.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活动,以及市直部门可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会议、活动,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得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

13.总结交流、部署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在不涉密或技术上能达到保密要求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区、县(市)不再层层开会。

14.市直部门业务培训工作要根据整体规划,有效整合培训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班次,严格禁止为培训而培训、学用脱节、不重实效的培训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出境培训。

四、从严控制规模

15.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视频会议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请区、县(市)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16.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得要求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和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17.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要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活动。

18.减少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活动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总人数的5%以内。

19.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模式,减少现场培训参会人员数量;在班次设置上推动多批次、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一次性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突出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提高质量效率

20.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精简会议议程。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性部署会议不安排分组讨论。同一项工作部署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一般不同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会议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力戒空话、套话、大话。

21.认真做好会务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精心筹备、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会议方案和通知要求,做好人员落实、汇总反馈、会场布置、会议报到、会风监督等工作;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分会场的会务工作。

22.严格执行报名、请假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名,确需请假的,须书面向主办单位说明请假原因,由主办单位收集汇总好参会人员名单和请假情况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经批准后,也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参加。

23.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含视频会议分会场)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场就座,不得迟到,未经批准不得早退。如会议明确指定座位的,参会人员应按规定就座;没有明确指定座位的,应根据现场引导从前排往后排依次就座。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宜。通讯设备应调至静音或关闭,不得随意在会场内接打电话、发短信。

六、加强经费管理

24.会议、活动和培训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按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对未经审批和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25.会议、活动和培训地点应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定点场所,或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现场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活动、培训期间,一律安排工作餐(提倡自助餐),用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标准,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住地不发放洗漱用品,不提供高消费的健身娱乐活动。

26.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会议、活动、培训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度假,不得安排与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发放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名人参与活动。

七、强化监督检查

27.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管理和审核职责,对由市委、市政府举办,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和培训,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和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予以通报。

28.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把本规定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作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类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和培训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29.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每半年及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本部门主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培训情况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在党政网站上公布。

八、附则

30.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