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年   月   日 星期  

  

市文件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会法规  >  市文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540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463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体现杭州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负责管理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各区、县(市)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区、县(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乡镇(街道)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禁异地部门间非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接待部门协办。接待单位要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来杭视察、指导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副部以上领导、外省(区、市)副省以上领导来杭考察调研,按省下发的接待方案,由市接待办负责实施。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来杭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有关部门领导来杭检查、指导工作,由市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领导出面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填写《重要内外事报告单》,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批。

各城市代表团来杭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根据代表团团长职务,分别由市接待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

因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旅游营销等工作需要的商务接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辆带路车,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市、区县(市)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党政主要领导乘车赴区、县(市)考察调研时,相关区、县(市)只限1位党政主要领导陪同,考察点上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其他各级领导除特殊工作需要并事先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外,均不陪同考察;考察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调研时,限党委(政府)办公室1位负责同志和1辆带路车(不用警牌)在相关路口带路。其他市领导的考察调研,区、县(市)原则上按照对应对口的要求,安排相应领导陪同。

第八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市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市领导考察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原则上安排1辆中巴车和1辆带路车(不用警牌);区、县(市)和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车辆跟随。考察沿途不扰民、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接见合影,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专项考察旅游项目或景区建设、管理、运营的团组,由项目主管、景区管理部门(单位)或当地公务接待部门安排落实。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确需在总额基础上增加接待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禁止在国内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以公务接待为名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制定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国内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报备制度。市和区、县(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公务接待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在新闻媒体上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各地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市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文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财处 · 2017-03-28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463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体现杭州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负责管理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各区、县(市)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区、县(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乡镇(街道)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禁异地部门间非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接待部门协办。接待单位要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党和国家领导来杭视察、指导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副部以上领导、外省(区、市)副省以上领导来杭考察调研,按省下发的接待方案,由市接待办负责实施。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来杭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有关部门领导来杭检查、指导工作,由市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领导出面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填写《重要内外事报告单》,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批。

各城市代表团来杭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根据代表团团长职务,分别由市接待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

因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旅游营销等工作需要的商务接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辆带路车,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市、区县(市)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党政主要领导乘车赴区、县(市)考察调研时,相关区、县(市)只限1位党政主要领导陪同,考察点上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其他各级领导除特殊工作需要并事先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外,均不陪同考察;考察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赴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调研时,限党委(政府)办公室1位负责同志和1辆带路车(不用警牌)在相关路口带路。其他市领导的考察调研,区、县(市)原则上按照对应对口的要求,安排相应领导陪同。

第八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市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市领导考察调研活动要轻车简从,原则上安排1辆中巴车和1辆带路车(不用警牌);区、县(市)和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车辆跟随。考察沿途不扰民、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接见合影,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专项考察旅游项目或景区建设、管理、运营的团组,由项目主管、景区管理部门(单位)或当地公务接待部门安排落实。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确需在总额基础上增加接待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禁止在国内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以公务接待为名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制定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国内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报备制度。市和区、县(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公务接待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在新闻媒体上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各地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市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