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145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委发〔2014〕1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扎实推进我市节约型机关建设,巩固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科学设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无绩效或者绩效较差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要加强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强化对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绩效运行的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八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发生的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各类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地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等情况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控制度,对党政机关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等作出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人员的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和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要讲求实效,必须有明确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十七条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不高于规定的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更改日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者城市,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参加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接待资源共享,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导向,有序深化我市公务用车改革。
第二十八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按照“在编、在岗、在职”的原则核定涉改人员,依托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进行实名制管理,实行统一审核。区、县(市)根据所辖行政区域面积大小实行差别化车贴标准,并从严控制,不得相互攀比,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以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实际开支为依据制定车贴标准,改革现行以行政职务为主的车贴标准体系。车改单位可在不冲突车贴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同一职级不同岗位或同一岗位不同公务活动范围和频率,自行确定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鼓励车改单位提取部分车贴,建立公务共同交通基金。积极探索体现岗位公务活动差异的标准体系。
第三十条 涉改人员可自主选择公务出行交通工具,鼓励涉改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社会化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经批准车改单位可保留专业工具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车)。公车改革涉及的车辆统一收缴,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 车改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市场化或准市场化运作的公车服务中心及公司购买公车服务,严格按实结算费用。除文明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共财政补贴车改费用。
第三十二条 尚未实施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用途特殊等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省级领导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给一般领导干部变相配备专车。
第三十三条 按照保障公务、经济实用、控制编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控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标识,否则应不予登记上牌或按规定拍卖处置。
因涉密保密没有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应当单独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购置的审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审批公务用车。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牌照发放管理,严格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发放车辆牌照。严禁未批先购。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达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三十七条 尚未实施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定点采购管理,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公开公务用车使用和经费运行情况,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
第三十八条 尚未实施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超出定向保障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领导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第三十九条 尚未实施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由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财政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活动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13 〕104号),做到严格前置审批,切实减少数量,从严控制规模,提高质量效率,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采用文件通知、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安排会议。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降低会议成本。
严格执行会议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在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的举办。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项目的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动态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十二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十三条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
第五十四条 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建设、使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在机构调整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机构调整时规定的腾房时间予以腾退,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按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由原工作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倡导资源节约行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的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党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能源和水的消耗定额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的日常管理。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建立统计台账,按月如实记录能源和水等的消耗数据,并及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除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加强配电系统和供水系统的维护管理,每3年对配电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查和能效测试,对供水系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和节水评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应当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不得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设备,不得报废处置。
党政机关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由各单位集中收集交废旧物品定点企业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含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废旧物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统筹规划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组织实施、整合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统筹管理。完善电子政务工作机制,推进项目规范化、集约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杜绝自行新建网络。深化非涉密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管理,非涉密机房设备、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统一迁入托管机房政府专区。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费用。充分利用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各级各部门应当尽可能实现系统对接、资源共享,降低会议成本。
优化办公业务资源系统,深化全市电子公章平台建设,推行全流程无纸化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运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和社会公益广告阵地,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在市属媒体设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题专栏,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先进人物、示范单位和经验做法,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六十一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在崇尚节俭、反对浪费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六十二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加强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各类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四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针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开展明察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六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市委巡视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年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推动和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和接受人大代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各级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责任追究不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七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工作的重新安排和重新任用,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市前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