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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294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2011187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1年9月20日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2010-2015)》(杭师大〔2010〕169 号)和《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师大〔2010〕224 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了实施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为:

(一)集中财力,围绕重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学校长远发展,符合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的战略性、前沿性和交叉性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人文社科处(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单位)编制《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项目申请指南》(简称“申请指南”),组织研究提出人文社科平台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指南。“申请指南”经过审议后,交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审核生效。

第五条 校人文社科处牵头,广泛组织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依据生效后的“申请指南”进行项目申报。“申请指南”依据学校人文社科发展需要,可以修订。

第六条 校人文社科处受理各申报项目后,需在一个月内组织项目评审。

第七条 校人文社科处公布项目评审结果,二十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校人文社科振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预算。超过二十万元的项目,由校人文社科处牵头依照金额大小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开支,办理各类相关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招待、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出版和会议费用的开支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一般的项目原则上劳务费控制在项目预算的20%以内,出国(出境)经费控制在项目预算的20%以内,预算超过比例的需经分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经校人文社科处和计财处联合审核同意后,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人文社科处,由人文社科处牵头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人文社科处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有权调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处会同纪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如出现重大违规现象暂停拨付相关经费,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计财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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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财处 · 2017-03-28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2011187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1年9月20日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2010-2015)》(杭师大〔2010〕169 号)和《杭州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师大〔2010〕224 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了实施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为:

(一)集中财力,围绕重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学校长远发展,符合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的战略性、前沿性和交叉性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人文社会科学振兴计划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人文社科处(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单位)编制《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项目申请指南》(简称“申请指南”),组织研究提出人文社科平台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指南。“申请指南”经过审议后,交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审核生效。

第五条 校人文社科处牵头,广泛组织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依据生效后的“申请指南”进行项目申报。“申请指南”依据学校人文社科发展需要,可以修订。

第六条 校人文社科处受理各申报项目后,需在一个月内组织项目评审。

第七条 校人文社科处公布项目评审结果,二十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校人文社科振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预算。超过二十万元的项目,由校人文社科处牵头依照金额大小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开支,办理各类相关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招待、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出版和会议费用的开支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一般的项目原则上劳务费控制在项目预算的20%以内,出国(出境)经费控制在项目预算的20%以内,预算超过比例的需经分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经校人文社科处和计财处联合审核同意后,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人文社科处,由人文社科处牵头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人文社科处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有权调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处会同纪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如出现重大违规现象暂停拨付相关经费,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计财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