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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7-03-28 点击: 675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办字〔201330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3年4月16日

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2012〕244 号)、《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学科建设的通知》(杭教高师〔2009〕23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主要类型有: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杭州市重中之重学科、杭州市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等。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市财政拨款;

3.学校资助经费;

4.其他渠道筹措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实现校、院、学科建设项目三级经费管理体系。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建设期内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期满或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六条 凡使用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单位的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合理利用和认真维护好资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整体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决算的审核,核准和监督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和日常管理,审核批复建设项目预算,以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属单位:负有支持和协调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责任。主要职责是会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项目预算,执行下达的预算,并做好预算调整和用款计划申报。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执行内部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负责编制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下达的预算书执行,必要时做好项目预算的调整;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开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总预算,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核算,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单独建帐,严格按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设备申报和论证,设备的验收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项目改造立项及房产资源占用等事项的办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项时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设备采购及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图书馆: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图书资料入库管理及协助采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上报项目预算方案。上报预算方案时需附上必要的说明。学校按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年度安排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表。按照上级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并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编制与确定程序:

(一)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预算方案编制和确定程序。

1.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的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 号)的要求和“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附后)。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报送的预算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准。

3.省教育厅、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和建设单位执行依据。

(二)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的预算方案编制和确定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并填写相关经费预算申请表。

第二十条 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建设项目和所依托的单位按经费做好每年度预算,经学校相关部门论证和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若要调整,必须按项目编制和确定程序重新论证和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原则是:凡不符合经费预算使用范围的,一律不予开支。经费预算不得超支,不得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重点学科作为“2011 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的重要依托,其经费投入视同“2011 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投入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和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含维修)及配套工具的购置、图书资料购买等。其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及图书资料购买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人文社科类重点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场地及工具类图书资料的建设。“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40%;省部级及以下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其中PC 类设备不得超过1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是指校内专职队伍建设和校外兼职队伍两方面。校内专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引智工程人员经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校外兼职队伍建设主要是指每一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选聘若干名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其管理可参照《杭州师范大学“钱塘学者”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杭师大〔2010〕243 号)执行。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科研启动费及校外兼职学者的费用不得与校内其它渠道的经费重复发放,采取就高原则。

(三)开放基金:在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设立,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各学科,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由各学科参照《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师大〔2012〕37 号)遴选立项,学校的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结题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对省部级及

以下重点学科设立开放基金不作要求。

(四)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发表论文(含论文版面费、彩色插图费、封面强化费等)、申请专利(含专利维护费)和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重点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省部级及以下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举办会议须按照杭州市会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包括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培养计划、学生创新计划和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联合培养)等。“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以及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七)其他有关事项的规定:

1.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6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10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 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10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500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3.招待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列支餐费、礼品等招待性费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并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除学校特殊规定之外,须由项目的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负责人、经办人等至少三人同时审签方可报销;单笔支出5-20 万元(不含),由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单笔支出20-50万元(不含),由分管校长审签;单笔支出50-100 万元(不含),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签;单笔支出100 万以上的由学校法人代表审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对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中学科”、省部级及以下各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及中期、终期检查制度。每年12 月底,要求各学科对当年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形成年度学科建设总结报告与经费使用报告,以书面材料上报,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定期对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遵守学科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经费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学校将在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学科,将视其情节予以扣减或停止拨款处理。学校纪委及审计部门每年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审核与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学校视需要对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科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责任体系,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率。对于逾期未完成项目,学校将收回其建设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财处 · 2017-03-28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师大办字〔201330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3年4月16日

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2012〕244 号)、《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学科建设的通知》(杭教高师〔2009〕23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重点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主要类型有: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杭州市重中之重学科、杭州市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等。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

1.省财政拨款;

2.市财政拨款;

3.学校资助经费;

4.其他渠道筹措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实现校、院、学科建设项目三级经费管理体系。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建设期内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期满或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六条 凡使用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单位的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合理利用和认真维护好资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整体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决算的审核,核准和监督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和日常管理,审核批复建设项目预算,以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属单位:负有支持和协调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责任。主要职责是会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项目预算,执行下达的预算,并做好预算调整和用款计划申报。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执行内部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负责编制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下达的预算书执行,必要时做好项目预算的调整;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开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总预算,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核算,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单独建帐,严格按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设备申报和论证,设备的验收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项目改造立项及房产资源占用等事项的办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主要负责重点学科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项时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设备采购及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图书馆:主要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图书资料入库管理及协助采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上报项目预算方案。上报预算方案时需附上必要的说明。学校按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年度安排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表。按照上级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并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编制与确定程序:

(一)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预算方案编制和确定程序。

1.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的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 号)的要求和“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附后)。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报送的预算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准。

3.省教育厅、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和建设单位执行依据。

(二)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的预算方案编制和确定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并填写相关经费预算申请表。

第二十条 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建设项目和所依托的单位按经费做好每年度预算,经学校相关部门论证和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若要调整,必须按项目编制和确定程序重新论证和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原则是:凡不符合经费预算使用范围的,一律不予开支。经费预算不得超支,不得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重点学科作为“2011 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的重要依托,其经费投入视同“2011 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投入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和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含维修)及配套工具的购置、图书资料购买等。其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及图书资料购买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人文社科类重点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场地及工具类图书资料的建设。“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5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40%;省部级及以下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其中PC 类设备不得超过1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是指校内专职队伍建设和校外兼职队伍两方面。校内专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引智工程人员经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校外兼职队伍建设主要是指每一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可选聘若干名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其管理可参照《杭州师范大学“钱塘学者”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杭师大〔2010〕243 号)执行。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科研启动费及校外兼职学者的费用不得与校内其它渠道的经费重复发放,采取就高原则。

(三)开放基金:在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设立,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各学科,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由各学科参照《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师大〔2012〕37 号)遴选立项,学校的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结题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对省部级及

以下重点学科设立开放基金不作要求。

(四)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发表论文(含论文版面费、彩色插图费、封面强化费等)、申请专利(含专利维护费)和出版著作等学术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省部级及以下理工类重点学科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省部级及以下人文社科类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举办会议须按照杭州市会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包括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培养计划、学生创新计划和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联合培养)等。“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以及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七)其他有关事项的规定:

1.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省部级及以下重点学科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6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10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 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10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500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3.招待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列支餐费、礼品等招待性费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并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除学校特殊规定之外,须由项目的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负责人、经办人等至少三人同时审签方可报销;单笔支出5-20 万元(不含),由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单笔支出20-50万元(不含),由分管校长审签;单笔支出50-100 万元(不含),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签;单笔支出100 万以上的由学校法人代表审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对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中学科”、省部级及以下各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及中期、终期检查制度。每年12 月底,要求各学科对当年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形成年度学科建设总结报告与经费使用报告,以书面材料上报,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将定期对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遵守学科重点建设项目使用经费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学校将在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学科,将视其情节予以扣减或停止拨款处理。学校纪委及审计部门每年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审核与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学校视需要对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科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责任体系,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率。对于逾期未完成项目,学校将收回其建设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