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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 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时间:2018-11-08 点击: 707

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新个税税法正式出台。9月7日,《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正式发布,明确了配套执行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每个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新政分两步实施

1.过渡期政策执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图片1 

学校职工从校外其他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税率表

图片2

稿酬所得个税税率表 

图片3


2.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月1日起)

201911日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传统的五险一金),还将根据税务局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图片4     

20191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图片5

二、新旧个税试算对比

图片6


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对我校大部分教职工来说,节税比例预计会达到30%-100%不等,其中月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在20000元以下的教职工会节税50%以上。

具体对照下表看看你到底能节多少税吧。 

图片7

通知公告

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解读

计财处 · 2018-11-08

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新个税税法正式出台。9月7日,《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正式发布,明确了配套执行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每个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新政分两步实施

1.过渡期政策执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图片1 

学校职工从校外其他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税率表

图片2

稿酬所得个税税率表 

图片3


2.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月1日起)

201911日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传统的五险一金),还将根据税务局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图片4     

20191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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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个税试算对比

图片6


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对我校大部分教职工来说,节税比例预计会达到30%-100%不等,其中月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在20000元以下的教职工会节税50%以上。

具体对照下表看看你到底能节多少税吧。 

图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