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来源:计划财务处 作者:李银花 时间:2025-03-28 点击: 0
各学院、部门: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行〔2019〕37号),并结合杭州师范大学实际,对《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杭师大发〔2017〕28号)部分条款补充说明如下(加粗部分为补充内容):
补充前 | 补充后 |
第十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一份公共交通意外险并按规定报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 |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和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住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但1天不超过两餐且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25年3月27日